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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新规:一文说清跨境电商出口免税与征税

2026-02-08

行业聚焦

一、核心适用总原则

1、出口业务若同时符合征税与免税条件,优先按照征税处理;


2、新政不再区分企业是否拥有进出口权,统一以 “纳税人” 为主体适用相同税政标准;


3、出口业务超过 36 个月未申报退税且未做免税处理的,一律按征税规定执行;


4、企业取得合法进项专票且符合退税其他条件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愿选择放弃退税按免税申报;无合法进项凭证的按征税处理,取得特定合法凭证的可按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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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免税政策核心要点

(一)核心适用范围  


结合跨境电商行业实际,新政中免税政策的重点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需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仍需按规定征税;  


2.  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外购货物,列名企业均为头部大型企业,绝大多数工贸一体工厂的外购出口品因难以满足视同自产条件,基本按免税处理;  


3.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并取得特定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之一的,具体包括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从依法拍卖单位购货出口取得的成交确认书及相关收据,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纳税人出口无偿划转货物取得的资产重组文件及划转证明材料,本条新政删除了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表述,新增拍卖、资产重组相关凭证要求;  


4.  出口但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处理的样品、展品,该情形为新政新增内容,需以取得合法进项凭证为免税前提,无票出口仍视同内销征税,快递非自主报关的样品出口场景,暂无明确免税细则;  


5.  纳税人出口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货物,新政明确该情形可免税,厘清了旧规中 “不收汇是否视同内销” 的争议,仅明确不收汇无法退税,并非直接征税;  


6.  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单证不齐按免税处理,但若存在单证造假行为则直接征税,实务中企业可先申请退税再补充单证,15 日内未补齐单证属于违规,被核查后需补缴已退税款;  


7.  企业相关放弃退税或未完成退税的情形,包括企业整体放弃退免税资格、针对个别订单不退税直接做免税申报、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补齐退免税凭证,其中整体放弃退免税针对企业全部出口订单,一旦选择 36 个月内不可恢复,个别订单免税无需放弃整体资格,直接申报即可;  


8.  少量小众适用情形,包括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及钻石及其饰品,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两类情形均与跨境电商行业关联度极低,贵金属涉监管许可、简易计税多适用于工厂二手产品出口。


(二)进项税额处理与计算规则


1.基础处理要求: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得申请退税,需全额转入企业成本,按免税申报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普通发票使用;


2.销售额核定标准: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加工费收入核定销售额外,其余出口货物均按离岸价(FOB)或实际销售额核定,目前新政未明确该价格的核定主体与具体标准;


3.进项税额转出计算:纯贸易型跨境电商企业,直接按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即可;工贸一体企业若无法明确区分免税业务与应税业务的进项税额,需按免税销售额在企业总销售额中的占比,等比例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特殊例外规定:仅出口卷烟有单独的进项抵扣计算规则,其余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均按上述统一标准执行进项税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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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征税政策核心关联要点

新政中征税条款与跨境电商行业相关的,除单独列明情形外,多为与免税政策衔接的高频风险点,也是企业合规办税需重点规避的情形,具体包括: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取消出口退税目录内的货物;


2.出口货物未取得任何合法进货凭证的,无论是否完成收汇、是否按规定报关,均按征税处理;


3.出口业务存在单证造假行为的,区别于单纯的单证不齐,造假直接按征税处理;


4.出口货物超过 36 个月未申报退税,且未按规定做免税申报的;


5.新政中列明的其他征税情形,包括出口货物中贵金属原材料占比超 50%、未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由发货人申报的出口业务;


6.适用免税政策但无合法进项凭证的情形,如无票出口的样品、展品,外购无票的外购货物出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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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政未明确的关键衔接问题

1、新政删除了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免税条款,按行业惯例本应替换为市场采购 1039 模式相关表述,但未明确提及,后续是否更新需等待配套政策;


2、跨境零售 9610 无票免税政策未在本次新政中列明,暂无法确定是继续沿用原有规定,还是将随配套政策做更新调整;


3、新政首次提及 “非报关出口” 概念,同时未明确界定 “出口” 的前提条件,即是否必须取得报关单才视为合规出口,无报关单的出口情形能否适用免税或退税,暂无明确规定;


4、新政存在政策衔接弹性,后续出台的配套文件可对前期政策作出例外豁免或调整,部分征税、免税适用情形可能随配套文件出现变化,企业需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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